6月5日,经过石门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大量调解工作后,一起在工作中因雇员大意导致受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雇主即时履行,使雇员得到了赔偿,实现了该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石门县太平镇的张某经营有一台电锯,长期雇用帮手在镇里从事木料加工。2007年3月,他雇请同村的李某做帮手,外出加工木料。两人在加工一根原木时,由于李某粗心大意,隔着锯条,伸出左手,朝木料一拍,顿时手腕流血不止,随即被送往医院。在住院的二个月时间里,李某花费了近三万元的医疗费,但左手仍然没有保住,功能基本丧失,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认为他的受伤是属于在雇用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便要求雇用他工作的李某支付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以及赔偿他的损失。而张某则认为李某的受伤完全是自己粗心造成的,并且自家经济困难,根本无力支付赔偿。
争执不下的李某以在雇佣过程中受伤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希望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也为使李某能尽快得到赔偿去治疗,法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给双方讲理讲法讲情,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陈某即时得到了27000元赔偿。
作者:覃自茹 李子斌
单位: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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