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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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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要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县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县教育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
  县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7.1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工业局:负责电力、石油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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