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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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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县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和《石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县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配齐配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驻石部队、武警以及民兵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县乡财政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县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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