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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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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直部门、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直单位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45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9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县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县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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