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皂市水库征地红线以下消落地(指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的露出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的土地),任何单位、集体、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落地裸露期间视季节允许有序种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经营者签订 《皂市水库消落区土地临时种植合同书》,其收益额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合同一年或一季一签订。 因水库蓄水给使用消落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赔偿。 (四)皂市水库大坝至下游石坪大桥之间的国有土地,由皂市水库建设业主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侵占。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工作要求 (一)库区土地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皂市水库库区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皂市水库库区土地资源的登记造册、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对所有利用库区土地进行种植和养殖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个人档案,保证通讯联络通畅,确保在抗洪抢险、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实施统一有效调度。 (三)维护土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得土地租赁、承包收益,依照县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 五、库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服从对森林防火、防洪保安的统一调度。 (二)严格按照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的土地经营合同组织经营。 (三)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生态保护、森林防火、防洪保安的法律、法规。 1、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垦植、采伐行为。 2、禁止围湖造田造塘行为。 3、禁止向库区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四)土地经营者经营消落区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并严格执行“七不准”的耕作要求,即:不准机械翻耕;不准施用化肥;不准使用化学农药;不准建筑设施;不准栽植林木;不准放养牲畜;不准居住人员。 库区土地租赁、承包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终止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经营者对因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违规导致合同终止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租赁、承包经营者负责。 六、本意见中所称村是指原合村前的自然村;本意见所称皂市水库库区土地是指皂市水库建设移民搬迁后留下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林地、水面、荒山、滩涂、岛屿及消落地等。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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