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07〕9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皂市水库库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石门经济开发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随着皂市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推进,移民搬迁后,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闲置土地。对这些闲置土地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可能带来森林防火、防洪保安、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利益不受损失,根据皂市水库工程建设业主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皂市水库库区土地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移民局作为皂市水库库区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皂市水库库区土地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皂市水库库区土地的范围及权属 (一)皂市水库征地红线以上、未以村为单位成建制集体搬迁、原属于迁移农民使用的集体土地,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皂市水库移民区域的以下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1、征地红线以下的水域用地; 2、皂市水库大坝至下游石坪大桥之间已征收批准使用的土地和河道; 3、征地红线以上以村为单位成建制集体搬迁后原属于移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皂市水库库内岛屿。 4、征地红线以上原属国有的荒山、荒地等。 三、皂市水库库区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皂市水库库区土地以原行政区划为界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皂市水库库区红线以上土地中集中连片的林地、荒山属库区自然生态保护范围,由林业部门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统一管理。其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按库区土地权属界定的范围分别属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所有,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的使用规定使用。 (二)皂市水库库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土地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将其作为机动地以家庭承包形式优先承包给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地、少地的农户经营,也可以以专业承包或租赁形式经营,并依法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三)皂市水库库区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中,征地红线以上以村为单位成建制集体搬迁后留下的土地(含皂市水库库内岛屿),其管理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征地红线以下国有土地管理权属于皂市水库工程建设业主。 受皂市水库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县人民政府授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库区国有土地负全面管理责任,包括土地租赁经营、社会治安、生态保护、森林防火、防洪保安等,但涉及农用地转用、林地占用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国土资源、畜牧水产、林业、环保、旅游、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县移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库区的管理。 1、皂市水库征地红线以上和库内岛屿属于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皂市水库整体开发规划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租赁或发包该土地进行种植和养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租赁者或承包者签订《皂市水库库区土地租赁合同书》、《皂市水库库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承包合同中耕地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0年,林地和荒山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0年。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及地上附属物状况确定租赁、发包土地的收益数额。 土地租赁、承包经营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流转必须经土地出租方或发包方同意并报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承包的剩余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皂市水库库区土地租赁合同书》、《皂市水库库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报县移民局审核、审批备案,未经审核、审批备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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