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报销审核关。报销费用的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要严格按照《石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开支不予报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开支事项需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要附有会议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对表决结果的认定意见,审核人员据此审核签字之后方可报销。 (4)村报账员按月(或季)定期到乡镇政府经管站报账、对账,办结后审核人在资金结算(报账)单上签字盖章。对不按时报账、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具体办法由各乡镇依据石政办发〔200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七、各乡镇必须加强对经管站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强化工作职能和职责,经常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和支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乡镇政府经管站必须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做好收支结账、报账、对账工作,确保集体资金管理信息真实。 九、乡镇政府经管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各自的职责权限,共同履行好资金监管职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和借用乡镇政府经管站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因违反规定造成货币资金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货币资金未委托乡镇政府经管站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结算账户,严禁在多家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乡镇政府经管站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十一、县经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人民银行石门县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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