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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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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07〕19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石门经济开发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村级行政区划调整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及银行存款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石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05〕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村级行政区划调整前财务清理清产核资与财务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县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含社区、居委会,下同)货币资金委托乡镇政府经管站代管,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有效监管措施,各乡镇、区、场要广泛宣传,组织支村两委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否委托乡镇政府经管站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进行讨论决定,并形成文字决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同意委托代管决议,与乡镇政府经管站签订代管委托书。
  二、乡镇政府经管站在接受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授权委托后,要在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算单位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科目不变的前提下,另设“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总账下分村设立明细账,专门核算代管各村的货币资金。村报账员必须相应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乡镇政府经管站统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一个村级存款账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结算,并接受银行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注销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三、农村信用社既要积极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又要对村级存款账户的设立、使用、变更与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对印鉴和支票领用及资金用途严格审核把关。
  四、统一印鉴和支票管理。
  (1)印鉴备案及管理。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分别预留乡镇政府经管站财务专用章、经管站站长印章和经管站会计印章。严格实行印鉴、支票分开管理制度,即经管站站长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本人印章,经管站会计保管支票和本人印章。
  (2)支票管理。严格执行支票领销使用制度,由乡镇政府经管站会计负责支票的购买、保管、签发和核销工作;严格支票使用程序,经管站会计在签发支票时,应当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报经管站站长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经管站站长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本人印章。
  五、实行严格的备用金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一般控制在500-2000元以内,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村报账员要妥善保管所经手管理的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各村的备用金数额由乡镇政府经管站在上述规定的额度内分村核定,并以文字形式报县经管局备案。
  (2)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单项大额开支,事前必须由村委会提出,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镇政府经管站备案;对事前未经审核备案的大额支出乡镇政府经管站不予报账。
  (3)村报账员凭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要坚持日清月结,并及时核对库存现金,乡镇政府经管站每月到村现场盘点一次并做好盘点记录,做到账款相符;银行存款一般在次月5日前与乡镇政府经管站进行核对,由乡镇政府经管站编制银行存款对账单,确认存款余额无误后乡镇政府经管站和村报账员双方经办人签字。
  六、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收入,在收款当日由村报账员负责及时存入村级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存款凭条和收款收据应及时交到乡镇政府经管站记账,不准白条抵库和坐收坐支。凡上级各部门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含现金和转账结算)必须先将资金拨转至乡镇政府经管站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再按规定用途拨付使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种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并由乡镇财政所提供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方可有效。报账员以外的其他村干部不得收款和经手现金存款业务,特殊情况收款后应在次日内交给村报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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