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07〕17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2007年度纳税大户实施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石门经济开发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加大财源建设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我县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人实施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凡辖区内2007年入库县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纳税人,授予其“纳税大户”称号,按入库县级税收的1%给予奖励;2006年度入库县级税收100万元以下,2007年入库县级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另按入库县级税收的0.5%给奖;2006年度入库县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7年入库县级税收与2006年比较实现增长的,对增长部分另按0.5%给奖。 2、辖区内县级及以下企业产品在2007年度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现金5万元;获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奖励现金2万元;获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评比金奖的,奖励现金2万元;获国家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现金2万元。 二、奖励审定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凭纳税或获奖依据向县财税(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财税(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县财税(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及奖励原则 上述奖励资金从县财源建设资金中解决。受奖企业可以将奖金分配给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功人员。因偷税、骗税、抗税在年度内被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工作 财源建设 奖励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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