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项目需新征用地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各种税费和支付集体、农民补偿、征地拆迁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县本级实得部分协议收取。 租赁承包荒山、荒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土地确定了使用权单位(人)的,投资方与土地使用权单位(人)协商一致后,凭租赁合同办理《他项土地权利证明书》。 投资小水电项目除建设铁塔、变电站(所)等设施需新征用地外,占用河滩(国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费获得使用权。电力上网线路建设只按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的占地砍青补偿。 (二)宝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按照“优惠定价,限量供应”原则,每年限量供地150亩。 进入园区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方除支付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外,国(境)外资金项目按每亩3.5万元标准缴纳土地征用费用,均可获得50年土地使用权。 进入园区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与村(居)委会协商价格后,前3年内除承担第一年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对永久性建筑,投资者应缴纳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各种税费)外,每亩年租赁费不超过1000元。 (三)国有储备土地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存量土地,优先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资源深度开发型、绿色环保型项目和国(境)外项目投资。利用储备、存量土地投资新建高质量工业项目,需取得土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区总体规范的情况下,按基准地价优惠出让;租赁土地的,每亩年租赁费不超过1500元。 (四)投资方优惠获得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待企业正式竣工投产后,可申请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或改变用地性质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条 税收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每年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后,前3年县本级实得部分于第二年度100%返还,后2年返还50%。 (二)水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增值税按6%税率征收。投产初期纳税有特殊困难的,按程序报批缓缴。 水电公司制企业所得税按程序报批后免征3年。 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私营水电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前3年计税利润一般按收入总额的5%核定。 水电企业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年内利息可计入生产成本,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县本级实得部分全额返还。 (三)新办服务型、加工型企业当年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员工总数10%以上,按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以上,经核准年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行政收费政策: (一)县内部门服务性收费、服务性中介机构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或按利润率不超过10%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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