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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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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本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过公众媒体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岗位责任制予以评议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责令在15天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提请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规范性文件发布以后15日内不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的备案要求报送备案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的;
  (四)接到县政府法制办的自行纠正通知后,在30日内不自行纠正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的;
  (五)每年1月底前,未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的;
  (六)未按期进行规范性文件汇编的;
  (七)无法定理由拒绝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的;
  (八)未按期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及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对象违反《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予以纠正外,对责任对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审查报备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依法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并依法审查的;
  (三)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管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情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具体事项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石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1992〕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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