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07〕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石门经济开发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石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文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6号令)及国务院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综合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部门。其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 3.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说明;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建议; 5.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备案工作; 6.依法对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处理存在的问题; 7.其他相关工作。 (二)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及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计划; 2.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 3.按计划起草和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 4.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5.协调相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草案,整理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分歧意见和协调结果。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起草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临时性行政机构、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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