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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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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介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1月份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申报项目验资或税收分成,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当年不申报验资的,视为奖励自动放弃。
    2、县招商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交汇总报告,由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外资奖励项目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为外资企业后,方可认定。
    3、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验资。
    4、县招商局对验收验资情况进行汇总,制订初步奖励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把关。
    5、县委常委扩大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奖励方案。
    6、县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县招商局统一发放。外资项目奖励以当天美元牌价为标准,折合成人民币后兑现。
    五、奖金的分配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几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根据招引者、服务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由县招商局或主要牵头部门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后,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2、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分成奖励。对几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局或主要牵头单位提出方案分配或招引单位协商分配。
    六、奖金来源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资金从招商项目税收分成县级所得中解决。
    七、本暂行办法自二00四年度五月一日开始,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原办法(石办通[2002]5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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