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办发(2004)6号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2、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 ㈠、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 1、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专业市场、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4、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5、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㈡、招商税收分成奖励 1、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10年内,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2、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含入园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3、凡乡镇引进的招商项目(含入园项目),按《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第三轮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石政发〔2003〕2号)文件执行。 4、凡首次收购、兼并、参股停、破产企业的项目,以新增税收(当年税收上缴县级所得部分,减除前2年平均年缴税收额)为分成奖励基数。 三、计奖细则 1、原则上项目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但固定资产投入已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可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给予奖励;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部分给予投资奖励。 2、凡首次收购我县停、破产企业或其它固定资产兴办企业的,按固定资产新增部分计奖。 3、由县委、县政府为主参与运作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项目、公开拍卖的城建项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不按此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奖励在该项目出让收入中列支。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不验资,不计奖。商品住宅开发、加油站、煤矿、餐饮、小型娱乐业、小型超市、小型自来水厂、现有运行企业原地技(扩)改等项目不计奖。 5、招商引资获奖者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6、凡我县乡镇和县直单位所得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可用于本单位招商工作经费或提高干部职工福利待遇。 四、奖励申报、审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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