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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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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跟踪取证、审计实施后,应结合重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分别出具《开工前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和《审计建议》,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财产、结转固定资产必须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应在 6 日内将相关资料完整地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 6 日内完成审验确认,但按合同约定,需委托其 它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其鉴定期除外。
  对工程造价咨询 社会服务机构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成果交换意见稿,审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验确认,建设单位或业主应要求委托 的社会服务机构在法定的审验期限内为审计机关留足审验确定时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进度验工计价制度、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按要求将工程造价 咨询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送审的原始竣工结算资料装订成册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成立跟踪审计组。跟踪审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跟踪审计组成员可由审计机关面向社会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并应当在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未申报审计机关列席参加现场跟踪审计签证、拒不提供现场签证资料的,审计机关不予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签证,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对成果报告进行的审验确认。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未经审计机关备查或审验确认的县政府不研究该项目的投资规模,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不核准投资计划; 社会服务机构委托合同书或委托协议未报审计机关备查或审验确认的,财政部门及其办理集中支付的机构不予支付社会服务费;拨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未经审计签证的,财政部门及其办理集中支付的机构不拨付工程
进度款。
  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机关审验确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财政部门预拨建设单位或业主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90% ;未经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与施工单位结清尾留工程款,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及其办理集中支付的机构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审计机关审验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的 90% 。
  第十六条 对因下列行为造成投资损失和浪费的,经审计核实后,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2004 年第 427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跟踪审计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有虚假签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签定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六)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服务机构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资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及时地做好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不得无故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经费由审计机关于年初向县政府提出预算报告,由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5 月 8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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