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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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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 2005 〕 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 五年四月十五日


石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结合本县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县财政性投融资、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专项资金补助总额在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指定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环节进行现场跟踪取证、审验确认,以及对重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实施开工前审计、建设中审计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在下列环节应通知审计机关列席参加:
  (一)初步设计审查;
  (二)扩初设计审查;
  (三)审议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四)招投标开标;
  (五)审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六)商议设计变更方案;
  (七)单项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八)工程项目总竣工验收;
  (九)委托的 工程造价咨询社会服务机构审验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定案前交换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下列环节应申报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签证:
  (一)大中型土方开挖与回填动工前、后;
  (二)隐蔽工程验收;
  (三)工程进度验工计价;
  (四)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工程师代表、 项目负责人、现 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并附工程形象进度报表、隐蔽工程签证单、工程进度验工计价清单及必要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
造价增加审批文件、补充协议等资料。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采信 社会服务机构的成果报告前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验确认:
  (一)设计概算;
  (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三)竣工结算审核验证报告。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并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社会服务机构审验前送达审计机关登记初审。
  (四)非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 社会服务机构的委托合同书或委托协议。
  (五)其他增减工程造价单位的成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对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审验确认时发现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浪费疑点,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设计审查建议。建设单位或业主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应重新编制施
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审计机关审验确认。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须将下列资料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成果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查:
  (一)实行招投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 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书、投标书、委托合同书或委托协议;
  (二)非招投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社会 服务机构的主要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合同书或委托协议;
  (三)投资估算文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变更、工程监理资料等成果文件、报告。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资金计划、土地征用手续等其他相关资料由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需要,另列清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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