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7年10月24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430726/2017-10617 | 信息时效期: | 2022年10月24日 | 统一登记号: | SMDR-2017-00016 |
目录名称: | 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石政发〔2017〕59号 | 主 题 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实施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高污染排放车辆,即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原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俗称黄标车)。
二、限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25日零时起限行。
三、限行区域
东起石门大道,西至老S304线与三江路、渫阳路交汇处,北起S308延长线,南至夹山大道。
四、本通告自2017年10月23日起实施。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